王守安 万春 林维: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向与路径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6-02-22南宫28官网,南宫28官方网站,南宫28APP下载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要求,推动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右二)
人民检察:何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检察学有哪些独特的内容和学科价值?其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包括哪些?
王守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概念包含自主、知识、体系三个要素。其中,“自主”要求检察学研究体现中国特色、检察特质,“知识”强调检察学研究要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专属范畴和问题场域,“体系”意味着检察学研究由零敲碎打向系统集成转变。三者构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灵魂、血肉和骨架,决定着检察学研究的基本立场、主攻方向和完善路径。概而言之,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习法治思想指引下,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其实践进行科学研究形成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回应检察实践发展、繁荣检察理论研究等方面深刻阐释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价值和重要意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通过价值自信实现理论自立的过程,肩负着为检察制度“立言”、为检察学自身“正名”的双重使命。检察学若要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法学学科谱系中获得独立地位,首先就要确立专属的研究对象和明确的研究范畴,进而形成相对明晰的学科边界和系统化的理论框架。从研究对象来看,检察学的知识系统包括理论性知识、制度性知识和实践性知识三种形态,分别对应检察理论、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三大板块。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检察学最主要、最核心的研究对象,是串联起检察学三大板块的一根研究主线。从研究范畴来看,检察学基本原理的概念关系到对检察制度与实践的准确理解,是建构检察学基础理论的根基。当前,对检察学核心范畴的研究依然是薄弱环节,长期以来对检察权、法律监督等基本范畴仍未形成统一、权威定论,影响了检察学的深入研究和检察制度的巩固完善。因此,充分阐明检察学核心范畴的内涵外延并促进达成共识,应当成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点任务。
万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指能够体现中国检察学自主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总和。中国检察学萌芽于新中国检察制度探索建设的实践,生成于国家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进程,成熟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中国检察学的内容既包括关于检察制度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判断、基本理论和检察发展史、检察比较研究以及检察学研究方法等属于基础理论即“总论”的部分,也包括专门阐述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管理等检察工作各方面内容的“分论”。总论统领分论,共同构成一个能够自洽的专门学术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虽然有研究检察制度中某方面问题的著述,但尚没有像中国检察学这样系统研究一国检察制度及其实践的专门理论体系,甚至也不存在“检察学”这一概念。中国检察学无论是学科概念的提出还是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源于中国检察实践,其目的是更好地建设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推进中国检察实践、检察改革。可见,中国检察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样,本身具有鲜明的自主性、实践性和凸显的原创性。
检察学的概念,最早是在1983年最高检教育部门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提出的,希望能把检察学从诉讼法学中独立出来作为专门学科讲授,以便培养检察人才。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王洪俊教授率先响应开设了检察学选修课,并于1987年出版了第一部冠名《检察学》的教材。1986年沈阳市检察学会召开研讨会,就检察学的理论根据、研究对象和范围等进行了讨论,一致主张建立独立学科的检察学。1986年6月中央批准筹建中国检察学会,1988年中国检察学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检察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建设,推动了一批研究检察学的专著、教材出版。从这段简史可以看出,中国检察学的提出既是检察实践的呼唤,也是法学研究深化细化的过程。检察学从最初作为刑事诉讼法学分支学科提出,到作为独立学科建设,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其独特地位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的体现。
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和“四大检察”职能的创新发展,决定了检察学既具有研究对象专门性的独立学科品质,又具有研究方法多元化的交叉学科特点。研究中国检察机关及其职能行使规律的检察学,需要结合宪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和组织法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等多学科知识。检察活动既身处三大诉讼又不限于诉讼,职能行使既有司法属性又兼具行政特征,检察机关还要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所有这些都涵盖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有其既多元又统一的独特运行规律,单靠原有的某一法学学科都不足以全面研究检察制度、检察规律。例如,未成年人检察履职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检察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内容,研究未成年人检察,既离不开相关诉讼法学、实体法学乃至教育学、犯罪学知识,也不能仅靠其中某一方面学科知识解决问题,必须在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上,提炼总结未成年人检察特殊规律,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学知识体系。同理,公益诉讼检察是习法治思想重大原创性成果,原有的民事、行政诉讼包括公益诉讼知识体系,无法涵盖这一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所赋予的新职能,亟须在深刻领会习法治思想和总结检察实践基础上进行理论升华,形成公益诉讼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些针对具体检察职能形成的知识体系,统领于习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也就是中国检察学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力之所在。
林维:所谓“自主”,强调的是检察学知识体系是否具备中国特色,能否反映中国特有的检察制度与实践,解决中国的本土性问题。所谓“体系”,不是简单的同类知识拼接,而是以检察监督为核心,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线,形成的对外自成体系、对内相互连接的有机知识结构。因此,我认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法律监督为核心范畴,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线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性知识整合。
检察学最显著的内容特征是跨学科性。作为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检察学知识体系不仅与宪法学、诉讼法学以及民商法学等学科的知识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还涉及检察管理学、检察政治学、检察史学、检察心理学、检察统计学等交叉学科的内容,需要研究者跳出单一的法学研究框架,吸纳交叉学科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通过更广阔的学理视角应对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检察学的学科价值有:第一,深化习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理论工程。将习法治思想内化于检察实践,同时为检察实践提供理论滋养。第二,检察机关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通过为检察机关提供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方法、渠道及人才,助力检察机关更精准高效地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第三,应对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调整的重要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两反”转隶,检察机关的职能受到削减,为应对这一危机,检察学的理论活力、制度活力和实践活力均受到激发。第四,提供系统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的专业平台。为系统性培养具备理论功底、业务水准、创新思维及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检察人才提供专业化的平台,助力打造更为规范的新时代检察队伍。第五,保障检察学作为独立学科发展的基础要件。建设有利于形成明确研究对象的、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学科组织形态,促使其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
学界对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曾有如下探讨与分歧:一是检察制度,二是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三是检察制度与检察活动及其规律,四是检察制度和检察权。对此,本世纪初已形成通说,明确检察学的研究对象为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检察制度是以检察的性质、职能、组织体制及其保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针对的是检察组织、检察人员配置、检察工作等问题;检察实践是适用相关检察制度规范、履行检察职能的动态过程,主要包括检察制度建设、检察业务活动和检察管理活动。
人民检察:应勇检察长强调,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抓手。如何理解和把握“三个体系”的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王守安: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在于系统认识和全面把握三者的准确内涵及其关系。检察学“三大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一方面,检察学“三大体系”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功能上相互关联。检察学“三大体系”各自的独特性充分体现在各自的内容构成上。检察学学科体系重在解决学科布局、学科发展、研究力量、教材建设、教学体系等问题,旨在推动检察学成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学科体系是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根本依托,学科体系的中国特色不鲜明,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就是无本之木。检察学学术体系重在通过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基本职能、检察理念、检察改革等问题研究,总结提炼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旨在形成成熟的检察学理论和独特的检察学研究方法。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学术体系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发展水平。检察学话语体系重在加强中国检察实践的创新性解读,具有鲜明的思想指向和价值取向,旨在提升中国检察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的载体和构成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也是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
另一方面,检察学“三大体系”在目标上相互统一、发展上相互支撑。检察学“三大体系”在性质上分别是范围、内容和形式,在地位上分别是基础、重点和关键,但三者内在统一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总目标,都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抓手。虽然三者侧重的内容各有不同,但在发展上却相互支撑。检察学学科体系为学术研究指明了研究领域、方向,也为话语体系建设提供了表达空间;检察学学术体系直接生成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需要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检察学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具体表达和基本载体。由此可见,检察学“三大体系”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脱离另外两个而单独存在,也无法脱离另外两个而单独发展,三者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万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完善学术体系。“有为才有位”,只有发展完善检察学自主学术体系,凸显检察学在揭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规律上的独特价值和不可替代作用,才能彰显检察学成为独立学科的意义,推进自主学科体系建设也才具备坚实基础。检察学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互为里表,检察学研究形成科学判断、观点、学说、理论,其基础是有能准确表达研究对象本质的专门概念、专门范畴,而这些概念、范畴又是组成检察学话语体系的分子。概念、范畴的确立依赖于检察学研究的深化,如果学术研究不深入,理论难以自洽,形成影响力检察学话语体系就成了无本之木。当然,推进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同样很重要。建设检察学学科体系,使检察学真正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对于推进检察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学自主话语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则可以反哺检察学学术研究,推进检察学成果的国际交流和传播,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世界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所以,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又要突出重点,着力推进中国检察学理论研究,以科学自洽的检察学学术体系带动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林维:检察学学科体系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为应对检察学发展过程中对其他学科的依附以及学科知识日益分散的问题,学科体系的构建应坚持独立性与系统性两项基本原则,并从专业体系、教材体系及人才培养体系三方面着手,搭建起一个独立而系统的检察学学科框架。
检察学学术体系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检察学学术体系建设需要着重突破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度不够紧密以及研究成果具有部门保护色彩的问题,准确把握检察实践中的真问题,并客观、自由地进行学术探讨,突出检察学学术体系建设的前瞻性和客观性。可围绕检察学制度体系、检察学理论体系及检察学方法体系三部分着手建设。
检察学话语体系不仅是连接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也是检察学学术体系的外在表达。检察学话语体系是对检察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的体系化构建。为解决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困境,检察学应构建自主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的话语体系,立足中国实践讲好中国检察故事,传播中国检察智慧,从而增强中国检察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问题三:如何解决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
人民检察:应勇检察长指出,“当前,要把检察学总论研究摆在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体系构建中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如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总分结构?研究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应遵循什么逻辑,有哪些可行的方法路径?
王守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坚持总分结合、稳步实施。检察学总论以解决体系构建中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为核心任务,对体系构建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是构筑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座大厦的地基。检察学总论的研究应以阐释检察制度的价值功能为内核,提炼具有学科特色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概念、判断、范畴、原理。
一是遵循党领导检察工作的政治逻辑,把牢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方向。党的领导是检察制度的政治根基和根本保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把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融入知识体系构建,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把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捍卫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命题,深入揭示党的检察事业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形成政治性和学术性相统一的阐释体系。
二是遵循习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领悟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灵魂根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视域下的司法检察理念、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制度价值都能从习法治思想中溯源。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领悟习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始终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学研究的基本课题,把人民至上的根本政治立场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贯穿始终。
三是遵循宪法法律设计的制度逻辑,彰显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鲜明特质。从宪法法律赋权来看,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系统研究法律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完整准确揭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本源,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
四是遵循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时代逻辑,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与时俱进。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做到传承既往经验、立足当前实际、面向未来发展的有机统一,真正建立起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万春:检察学总论主要解决对检察学研究具有根本性、基础性意义的概念、范畴、判断、命题、原理,以及对检察制度建设、检察活动开展具有全局性、普遍性意义的基本理论问题。我认为,当前检察学研究总体上比较偏重于制度解读、实务研究,很多尚停留在经验总结层面,上升为理论有所不足,对于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些重大基础性、原理性问题,研究相对薄弱,一些重大原理学说尚未成为通说,而这又对深化检察学分论研究形成制约。因此,加强检察学总论研究,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具紧迫性的工作。
首先,要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思想理论渊源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法治建设与权力监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论渊源,也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大厦的理论根基。其中,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思想对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曾发挥直接指导作用,尽管时代在发展,但其“活的灵魂”——由检察机关监督保障全国法制统一的思想内核,仍是中国检察机关坚守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理论依据,应当结合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实际深入研究阐释,弘扬和彰显其时代生命力。习法治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最新发展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包括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和思想引领。习提出的一系列原创性重要法治思想,比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等,这些都与检察密切相关。要在深刻领会基础上,以学术语言准确提炼标识性、原创性概念和理论,作出体系性学术性阐述,使中国检察学思想理论根基更加深厚牢固。
其次,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中国检察学基础理论研究。目前这方面研究已有较好基础和成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包括底层逻辑,尚有不同认识。如,有的研究习惯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来观察分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配置和检察职能定位及检察权属性,也有的习惯于仅从诉讼法学角度看待中国检察职能和检察权行使,因而会产生一些不同观点。对此,检察学研究回应还不够,对实务工作也会产生影响。此外,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是“两个结合”的产物,但目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红色法治文化的沿革传承,对形成中国特色检察道路的文化逻辑和历史必然性等研究还不系统深入,以历史自信、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自信还有待加强。因此,检察学总论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研究,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研究,深化法律监督职能属性与检察权配置关系的研究。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发展离不开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全面依法治国整体推进。因此,深化检察学总论研究,要将检察制度置于宪法制度和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中研究,深刻阐述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形成发展的政治根据、宪制根据和理论根据,为分论关于各项具体检察业务的研究提供坚实的原理支撑。分论中关于各项具体检察业务知识体系的构建,都要以总论为指导,形成总论、分论协调自洽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要加强检察工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地位作用的研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党全社会的重大时代任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不可能置身事外。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党中央还专门下发《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以此为依据,深入研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和任务作用,进一步充实检察学体系。如,深入研究《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的四个“是”的新时代职责定位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关系。要研究在一体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检察机关如何精准发力、发挥作用。深入研究在中国宪法体制中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构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奠定理论基础。还要研究检察机关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职责,为检察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依据。检察机关被明确为公共利益代表而被赋予公益诉讼职能,要研究公共利益代表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厘清检察机关与同样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行政机关在保护公益中的职责定位和分工。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公益,而不是替代行政执法。
检察学是法学重要分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应融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总体格局,努力实现理论大厦共建、基本原理互通,在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框架下不断完善发展中国检察学。
林维:基础性问题是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根基的问题,着重解决检察学的地位及作用、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以及检察学的研究方法等涉及本体论的议题。原则性问题是对检察学知识体系建构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主要包括体系建构的自主性原则、知识整合的系统性原则、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原则、观点立场的客观性原则以及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原则,具体解决的是什么样的知识体系具有中国特色、自主性与世界性之间是什么关系等问题。统领性问题对检察学知识体系建构起到整体规划作用,关系到检察学知识体系的整体框架、与其他学科的协调以及学科内部构造间的逻辑关系等问题。基础性问题关注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本身是什么,原则性问题关注检察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统领性问题关注如何统筹检察学的知识体系建构,呈现出从微观根基到宏观框架的逻辑递进关系。
人民检察: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中,“自主”无疑是最关键的要素。应勇检察长深刻指出,当前,检察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还存在不强的问题。那么,该如何加强检察学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研究?如何提炼和阐释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
王守安:制度价值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从根本上决定着研究的立场、方向和意义。《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四个定位”的全新概括。基于“四个定位”的中国检察制度独具特色、独树一帜,蕴含着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独特制度价值。以制度价值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就是通过价值自信实现理论自立、知识自主的过程,有助于充分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从思想上真正坚定“四个自信”,从根本上走好检察学研究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之路。比如,在刑事检察中,检察机关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这些法定职权都明显区别于外国检察制度。在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时,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应以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等中国检察制度独特价值为引领,聚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指控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治理体系等刑事检察学重点课题加强研究,从中提炼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和理论,更好指导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办案和监督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又如,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这一创举将法律监督与公益保护融合,凸显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成为习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也充分证明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的独特制度价值,标志着作为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引的自主法治知识体系的成熟与自信。
万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主要源自马克思主义法治监督理论和习法治思想、党中央决策部署、宪法法律规定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因此,应当对这几方面加以融会贯通地研究,从中总结提炼中国检察学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概念、范畴和理论。例如,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既有习法治思想的系列论述,又有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及《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还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此,应当融会贯通、全面深刻领会,从中准确提炼符合党中央要求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检察学概念、范畴和理论,而不应片面理解,特别是不能将法律监督与检察权割裂开来进行理解,或者仅从诉讼制度角度来理解阐释检察制度和检察权。
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因而法律监督理所当然成为检察制度建设、检察工作开展和检察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原点,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最为核心的标识性、原创性、基础性概念。但是,当前研究中对法律监督内涵外延的把握尚不尽一致,对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还有不同认识,影响检察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理论自洽,需要进一步深化论证和促成共识。我认为,无论从党中央历来文件还是宪法法律规定看,“法律监督”一词在我国都具有专门属性,即专指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法定职能,因此在检察学论述和检察宣传中,不宜与其他监督混用概念。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八项职权,无论是司法办案职权还是诉讼监督职权,均是法律监督属性的职权,也都是党中央要求加强法律监督的内容。在总结提炼中国检察学自主性、原创性概念、理论时,应当重视和把握这一点。
林维: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概念的提炼与阐释应当立足于实践。中国检察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实践土壤,其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独特的本土性。为应对这些本土性问题,司法实务涌现出大量的实践智慧,要注重发现、整理、凝练这些实践智慧。当然,实践智慧需与理论智慧相结合,提炼出的标识性、原创性概念不仅应发挥实践指导力,还需在理论层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才能为解决世界性的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实际上,经过检察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持续创新,检察学已发展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数字检察等原创性概念。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扩充了公益诉讼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体现出中国对世界公益诉讼发展的独特理论贡献。民事支持起诉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创新,也为民事诉讼中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新方案。行刑反向衔接是为了适应犯罪结构发生改变背景下的社会治理需要,创造性地探索出行刑反向衔接的刑事治理新理论。数字检察则是数字技术与法律规范融合后的新型监督模式,属于典型的基于本土实践提炼出的中国特色检察学自主知识,为世界检察理论体系新增了时代性的内涵。这些概念彰显了中国检察学话语体系独具特色的思想内核及价值取向,展现出我国检察学的理论水准和实践指导力。
人民检察: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回应检察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检察实践在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程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同时,又该如何依托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构建,为新时代新征程的检察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指导?
王守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源于检察实践,服务检察实践,受检察实践检验。一方面,在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程中,检察实践不仅是“源头活水”,也是检验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检察实践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聚焦检察机关“正在做的事”这个中心,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立得住、行得稳、能管用,才能提出更多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时代性的理论观点,助推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另一方面,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和使命在于回答时代课题,推动检察实践发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观照现实、聚焦检察实践,实现检察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发展互促。
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实践面向,系统性、专业性回应检察实践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锚定主责主业、本职本源,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要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最高检在学思践悟习法治思想中,明确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三个善于”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和阐释,把健全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体系、规范体系、评价体系作为重要课题,研究完善高质效办案的具体标准和实现路径,推动在实践中构建实体、程序、效果等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党和国家设立检察机关,宪法和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加强法律监督。习在浙江工作时就对检察工作作出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党中央也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又专门强调“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任务就是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从“三个监督”的科学内涵中提炼和阐释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通过加强对检察监督基本理念、内涵外延、实现路径等方面学理化、体系化的研究,更好促进发挥法律监督效能。
万春:中国检察学的提出和发展均源自中国检察实践,这也是中国检察学具有鲜明自主性、本土性的根本所在。因此,推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离不开对检察实践的关注与研究,同时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要接受检察实践的检验,并反哺于检察实践。例如,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权属性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完善检察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实践中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理念和要求,促进全面行使检察权,加强法律监督。又如,新时代践行习法治思想,检察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机制、新布局,包括但不限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三个管理”,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数字赋能,等等,这些都属于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基础性理念、要求。深入研究这些新理念、新机制、新要求,以学术话语提炼阐释新的标识性、原创性概念和理论,是检察学与时俱进和体现时代性、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也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和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充分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要求。
林维:检察实践在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检察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检察学研究需要立足检察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根据实践经验抽象出检察理论,进而指导实践解决问题。这要求检察学研究深入司法实践从而发现真问题,加强实证研究以获取充足的实践素材,并通过细致、全面地分析素材抽象出具有实践指导力的理论。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构建对新时代新征程的检察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在充分领会习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之基础上,持续深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方向路径和根本立场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可以指引检察实践以正确的角色定位和方式方法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以及数字检察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作出理论解答,为破解检察实践难题提供对策建议。深化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三个善于”方法指引、“三个结构比”、“三个管理”决策部署等检察履职效能命题的阐释,为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提供学理支撑。当然,检察实践不仅能检验检察理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还能用来修正理论的不合理之处,更是理论创新的源头。检察学研究需从实践中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实践,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前瞻性话题,在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理论升华。
人民检察:习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本土与域外、历史与当代的关系?如何使中国检察学真正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
王守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充分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苏联等国外检察制度有益成果,立足中国实际,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形成的,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检察领域的生动实践。因此,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应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背景下,进行历史的、辩证的、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从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自主性和开放性。就自主性而言,任何制度无不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并不是封闭僵化的,其在实践运行中借鉴了一些国际先进的法治经验和做法,但这些借鉴并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进行了选择性吸收、功能性改造和体系化融合。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面上看和西方的“辩诉交易”有一些共同点,但实际上差异比较大。西方的“辩诉交易”包括罪数和罪名的交易,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包括“罪”的协商。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的高度统一,也更加印证了与国外检察制度的区别。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显著的继承性和开创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变,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这一基本属性没有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作用没有变。而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中,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了深刻重塑,实现了从刑事检察独大到“四大检察”并立的工作格局。
习强调,观察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有一个宽广的视角,需要放到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历史中去看。因此,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以习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聚焦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检察实践,系统总结党领导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既坚守本来、坚持正确方向,也要注意拓宽理论视野,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借鉴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形成融汇古今、兼容中西、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万春:习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指明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和路径。立足国情是根本,借鉴国外是方法,挖掘历史是寻根,把握当代是目标,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则是胸怀和视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拒绝研究借鉴域外法治文明和检察建设成果,而是要在立足于巩固完善中国检察制度基本定位、基本特色的基础上,以宽广胸怀积极研究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实际,通过借鉴吸收转化域外经验,不断创新发展我国检察制度。
从新中国检察发展历程看,建国之初曾广泛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经验,但也并未完全照搬,而是结合我国实际作出许多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恢复重建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深化,检察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从主要参与刑事诉讼发展到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乃至被赋予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权,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特别是打开眼光看世界后,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吸收转化,如,引入控辩式诉讼因素、增强检察履职中的人权保障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检察制度建设既立足国情、又放眼世界的特点。从历史脉络看,中国自秦汉起延续2000余年的由专门机构监督官员履职的御史监察法律文化,对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有较大影响。当前,我们正行进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守好马克思主义法治监督理论这个魂脉和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这个根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深化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魂脉、根脉的研究,增强坚持中国特色检察发展道路的自信和自觉。同时也要加强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以我为主、开放包容,但绝不唯国外法治、域外检察马首是瞻。还要加强检察学国际交流,为世界法治进步和检察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林维:要正确认识本体与域外、历史与当代的关系,需要做到自主性与世界性的统一。自主性要求检察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立足本国实际,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及理论。一方面,检察学应从自下而上的检察实践中抽象出恰当的理论,做到理论从实践中来;另一方面,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从中华文明中创新性地发展检察理论成果。世界性则要求中国检察学站在世界法治的高度去解决问题和发展规律,把握中国检察制度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异同,鉴别、吸收、升华其他国家先进的检察理论成果,通过解决中国问题提炼出普遍性理论,从而为解决世界性的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
人民检察: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需要检察系统、教育部门、科研院校等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如何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加快推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王守安:应勇检察长强调,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从学科建制规律看,成熟的知识体系需要打造开放、包容、共享的学术生态圈,形成稳定的学术共同体。从研究对象看,检察学研究必然会涉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同时也不能脱离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传统学科,需要跨部门联动、多学科融通。具体来说,对内,要注重力量统筹,建议由最高检牵头,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内容、实施路径和时间表,强化政策与标准供给。同时,健全一体化研究机制,组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理论研究人才,对“法律监督体系”“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体系”等重大基础性、全局性课题进行集中攻坚,打造“检学研”集群,建立理论研究成果向规范性文件、业务培训教材转化的通道,让知识体系的建设成果反哺实践,形成“实践—理论—实践”的良性循环。对外,要注重资源整合,认真落实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用好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共建的检察研究基地,通过检校合作、研讨交流、课题攻关等形式,鼓励支持各传统学科、各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检察学建设,努力扩大检察学学术“朋友圈”,更好凝聚各方共识,提升研究合力。
总而言之,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有独立自主的底气,也要有开放包容的姿态,需要检察机关对内强化整合,激发内生动力,对外开放协同,汇聚八方智慧,促进形成一个以检察实践为基础、以理论创新为导向、以多方协同为路径的学术生态系统,从而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万春:从40年多来检察学发展历程看,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研究工作必须与检察实务相结合、与法学院校相结合。中国检察学之所以能够取得丰硕成果,与众多专家学者和检察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法治思想引领下,伴随检察工作持续创新发展,检察学研究呈现出一派新气象。学界对检察学越来越重视,不少院校陆续开设了检察学课程,有的还成立了研究院,最高检推动的检察实务专家进高校工作也取得明显效果。前不久,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协同推进检察学学科专业建设”,为此一些政法院校正在积极探索自主设置检察学二级学科,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学科体系上又推进了一步。
检察学所具有的鲜明的实践性、本土性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所具有的主导责任。应勇检察长在2025年召开的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强调,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为此,最高检还组建了研究专班。检察机关应当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力支持。目前,最高检有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两个课题平台,均向全国检察人员和高校科研机构开放,要把这两个平台利用好。特别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平台,应有意识地向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尤其是总论研究倾斜,凝聚有志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研究成果。还应加强同国家社科基金的联系,争取将检察学重大课题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被列入全国“七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在时任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王桂五主持下,集中检察系统内外力量攻关完成并出版了同名专著,对其后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学研究有很大影响。进入新世纪,检察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检察学研究也应及时跟上并发挥前瞻和指导作用,遗憾的是这方面高层次成果还比较少,应当作为今后努力攻坚的方向。
林维:在协同共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以检察系统为基础支撑,以教育部门为学科制度保障,以科研院校为知识创新引擎。
其一,检察系统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起着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检察系统是检察制度的运行主体,为检察知识的生产提供了实践素材。同时,检察系统还应在制度建设上提供保障,积极支持学科研究平台、案例库及检校研究基地的建设,参与学术课题研究与人才培养。此外,还应积极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在学科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
其二,教育部门发挥着学科制度设计与政策支持的作用。需要教育部门更新《研究生学科教育专业目录》,正式将检察学纳入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以开启检察学学科建设的序幕。
其三,科研院校则发挥着知识创新与话语塑造的关键性作用。在知识创新方面,科研机构依托中国检察实践的丰富经验,对现行理念、制度原则及运作模式进行系统研究与完善,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体系与制度框架;同时,通过建设检察学学位点、完善课程体系、编纂专业教材以及培养高素质检察学人才,科研机构不仅为理论创新提供智力支撑,也为检察实务发展输出专业力量。在话语塑造方面,通过提出原创性概念和范畴并采用国际社会可理解的表达方式,通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内检察制度外译等方式,推动检察学自主知识向世界传播,提升中国检察的国际影响力和学术话语权。
在发挥检察系统、教育部门与科研院校各自作用的同时,还应强化部门间的协同联动,形成推进检察学发展的整体合力。一方面,注重深化科研院校与检察系统的协同合作,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双方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师资共建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强化检察系统和教育部门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合作,促使检察学学科建设在规范化的框架内进行。


